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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顾杰凯与蒋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杰凯,蒋国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816号原告:顾杰凯,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蒋国康,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顾杰凯与被告蒋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顾杰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杰凯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杰凯负担。审 判 长  蒋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厚财人民陪审员  邓满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