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顾杰凯与蒋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杰凯,蒋国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816号原告:顾杰凯,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蒋国康,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顾杰凯与被告蒋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顾杰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杰凯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杰凯负担。审 判 长 蒋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厚财人民陪审员 邓满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