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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永莲、雅安市青衣江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永莲,雅安市青衣江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5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永莲,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雅安市青衣江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青江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栋,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负责人:熊坤平,村长。再审申请人杨永莲因诉被申请人雅安市青衣江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8民终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永莲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为由,不予受理,事实认定错误。雅安市青衣江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也不属于任何一级行政机关。即使现代物流中心是政府批准的项目,其建设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雅安市名山区,并不属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村民委员会,但使用权属于申请人。本案是典型的无处分权人将他人土地使用权擅自处分的情况,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永莲主张雅安市青衣江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和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村民委员会侵占其土地,但并未提交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二审裁定认为杨永莲并非该类民事案件的适格主体,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永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文京审判员  王 玥审判员  何 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