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春喜与被执行人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红卫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春喜,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红卫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兰春喜,男。被执行人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红卫村。法定代理人王国强,村支部书记兼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春喜与被执行人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红卫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倭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勃利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21执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郭克志审判员 李正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