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10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蔡吉梅、杨彦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吉梅,杨彦朋,王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吉梅,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聪,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彦朋,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聪,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强,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吉梅、杨彦朋因与被上诉人王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吉梅、杨彦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 闻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君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