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81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由芳与唐绍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芳,唐绍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580号原告:由芳,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郑连伟,男,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绍金,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新民市。原告由芳诉被告唐绍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