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由芳与唐绍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芳,唐绍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580号原告:由芳,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郑连伟,男,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绍金,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新民市。原告由芳诉被告唐绍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