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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营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498号原告:魏营,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与盘龙山大道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营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营以鉴定结果尚未做出,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营负担。审 判 长  蒋俊军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陈 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