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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辖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阳美霞、杨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美霞,杨凌云,梁秉文,梁锦贤,郑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美霞,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凌云,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原审被告:梁秉文,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梁锦贤,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郑彩英,女,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上诉人阳美霞因与被上诉人杨凌云、原审被告梁秉文、梁锦贤、郑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民初14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阳美霞上诉称,其本人实际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作、居住和生活多年,该地区是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没有证据证实肇庆市高新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杨凌云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梁秉文、梁锦贤、郑彩英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凌云与梁秉文、阳美霞、梁锦贤、郑彩英等自然人在履行《个人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性质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阳美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本案原告和四名被告的住所地均广东省四会市辖区内,即涉案货币的支付和接收一方住所地也位于该地区,故该地区同时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阳美霞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阳美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阳美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