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6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杰与王玉龙、翟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王玉龙,翟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6005号原告:王杰,中介公司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玉龙,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翟翠英,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葳,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杰诉被告王玉龙、翟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龙、翟翠英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杰负担。审判员 郝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