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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6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杰与王玉龙、翟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王玉龙,翟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6005号原告:王杰,中介公司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玉龙,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翟翠英,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葳,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杰诉被告王玉龙、翟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龙、翟翠英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杰负担。审判员  郝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