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丁杨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杨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619号被执行人丁杨潘,男,出生,回族,住柳城县。丁杨潘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杨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庭于移交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丁杨潘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丁杨潘所在单位了解了丁杨潘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丁杨潘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股权等,发现丁杨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丁杨潘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丁杨潘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222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龙庆科审判员 黄汉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梧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