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申,郑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审67号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旭东,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美,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玉洁,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人郑玉洁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进行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洪美,被申请人郑玉洁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事由:申请人对东吴家村463号零星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在房屋征收部门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与被申请人郑玉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市北区东吴家村463号零星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被征收人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补偿或住宅房屋参加非住宅货币补偿的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视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阀门厂项目)。二、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阀门厂项目(御景新苑)新建高层住宅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69.92平方米;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按照《方案》等规定进行结算。同时,根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实行自行临时过渡,选择阀门厂项目(御景新苑)项目补偿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被征收人腾房之日计算至2017年12月,以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放,逾期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计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200元、装修补偿费人民币4898.4元,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限为10个月,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货币补偿金人民币是685263.5元,货币补偿奖励费60000元,搬迁费人民币1200元,临时过渡补偿费12000元,装修补偿费人民币4898.4元,上述合计人民币为763361.9元。四、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所住用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由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履行了送达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生效。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特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郑玉洁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为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郑玉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市北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郑玉洁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海滢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