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立成与侯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成,侯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616号原告:王立成,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侯向东,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王立成与被告侯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立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王立成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