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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立成与侯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成,侯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616号原告:王立成,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侯向东,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王立成与被告侯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立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王立成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