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孙多军申请钟道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多军,钟道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孙多军。被执行人:钟道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多军与被执行人钟道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多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道运支付借款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552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421元,共计3512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根据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无法联系,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占华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