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福群与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群,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4075号原告:王福群,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宝安大道与松明大道交汇处星际家园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45278P。法定代表人:林小斌。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兼)书记员 赵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