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行审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沙溪镇明韵堂红木古典家具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沙溪镇明韵堂红木古典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奕彤,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沙溪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沙溪镇明韵堂红木古典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庞头工业街42号第一幢2卡,组织机构代码L84787455。经营者:蒋琴燕,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沙)环罚字[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中(沙)环罚字[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沙溪镇明韵堂红木古典家具厂(以下简称明韵堂家具厂)家具制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该厂已于2014年8月建成投产该项目,从事家具加工生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明韵堂家具厂罚款10000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3日向明韵堂家具厂送达了中(沙)环罚字[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韵堂家具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明韵堂家具厂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明韵堂家具厂缴纳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沙)环罚字[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沙)环罚字[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员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