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熊晓萍、付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晓萍,付星,付超冰,中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551号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罗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剑鸣,男,1967年6月11日生,住进贤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熊晓萍,女,1962年1月9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付星,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址同上。被告:付超冰,女,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第三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胡立俭,总经理。第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法人代表人:安永清,董事长。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晓萍、付星、付超冰、第三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进行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定国审 判 员 陈先爱人民陪审员 赵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