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7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恩礼与吴洪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恩礼,吴洪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7343号原告:吴恩礼,男,194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吴洪雨,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吴恩礼与被告吴洪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恩礼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恩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恩礼负担。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鸿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