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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7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恩礼与吴洪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恩礼,吴洪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7343号原告:吴恩礼,男,194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吴洪雨,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吴恩礼与被告吴洪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恩礼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恩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恩礼负担。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鸿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