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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与孙雨明、张大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张大宝,孙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468号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经济开发区兴原乡单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729555035H法定代表人:孔庆辉,经理委托代理人:仲伟娜,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大宝,男,现住址不详。被告:孙雨明,男,现住址不详。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宝、孙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8日,被告张大宝从原告处购得雷沃拖拉机M554-B型农用车一台,双方签订《农业机械赊销合同》一份,担保人孙雨明在合同上签字。总货款66200元,被告提车当日交款46500元,剩余19700元未给付,此后张大宝还款15700元,尚余4000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大宝偿还货款4000元及利息,被告孙雨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