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行审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艳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3行审334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军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贵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磊,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邹艳丽,女,1997年8月1日出生,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源卫计征决字[2016]鲁村第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社会抚养费13536元及滞纳金。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源卫计征决字[2016]鲁村第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与张玉国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于2016年7月28日在沂源县人民沂源医院生育第一个子女,属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3536元,并告知履行期限和方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源计征申执字[2017]第179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征收决定书、源计征催字[2017]第5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行政征收事实、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源卫计征决字[2016]鲁村第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该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源卫计征决字[2016]鲁村第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纪虎审 判 员 张文梅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光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