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曾昭良、徐浩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良,徐浩钧,钟斌誉,徐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曾昭良,男,1948年7月719,福建省长汀县2-1号。被执行人:徐浩钧,男,1979年4月010,福建省长汀县层第三间。被执行人:钟斌誉,女,1982年7月042,福建省长汀县层第三间。被执行人:徐长保,男,1951年12月011,福建省长汀县层第一间。申请执行人曾昭良与徐浩钧、钟斌誉、徐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汀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于2015年1月15日生效。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昭良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821执135号。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斌誉长汀县汀州镇宝珠世纪花园8幢D09#号店。作出(2016)闽0821执13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821执1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于2017年6月6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闽0821执恢121号,立案后,本院于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2017年6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2017年11月27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2016年12月29日至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买了钟斌誉所有的长汀县汀州镇宝珠世纪花园8幢D09#号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87653.6元及利息,已按比例分配得37619.47元执行款,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的执行款150034.13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恢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