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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阳伟与卢义福、曾红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阳伟,卢义福,曾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吴阳伟。被执行人卢义福。被执行人曾红辉。申请执行人吴阳伟与被执行人卢义福、曾红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卢义福、曾红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吴阳伟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卢义福名下有位于浏阳市沿溪镇沿溪桥居委会发展组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为7120028**),但上述房产已抵押给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后残值较小,且房屋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上述房产;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工商、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工商、车辆信息;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义福、曾红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卢义福、曾红辉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