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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1145号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保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高保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1145号

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谊源供热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六五四。

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铎,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理,住乌海市海南区纬二街黄河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凤,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职工,住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街黄河南路。

被告:高保元,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海化职员,住乌海市。

原告谊源供热公司诉被告高保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居民供热费2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谊源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