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倪品杏与叶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品杏,叶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728号原告:倪品杏,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XX瑜,青田县。被告:叶旭伟,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原告倪品杏与被告叶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倪品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品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叶臻勇代书记员 周桂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