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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倪品杏与叶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品杏,叶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728号原告:倪品杏,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XX瑜,青田县。被告:叶旭伟,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原告倪品杏与被告叶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倪品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品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叶臻勇代书记员 周桂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