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文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兰文乐,阳光美地"小区9号楼3单元50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307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瑞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政,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兰文乐;阳光美地”小区9号楼3单元50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文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