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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饶方玲、四川省一片叶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方玲,四川省一片叶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财保59号申请人:饶方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生,男。被申请人:四川省一片叶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饶方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一片叶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饶方玲向本院提供了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736250000000063)作担保,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饶方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一片叶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饶方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临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