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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春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2245号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0373498F),住所地:宜昌城东大道55-25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守清,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劲,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宜昌市西陵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春凤,女,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