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勤春、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勤春,张莉,王艺,吴任光,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74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黄勤春、张莉、王艺、吴任光、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万家公司)、三明市隆泰活性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隆泰公司)、黄建熙、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盛和公司)黄辉与黄勤春、张莉、王艺、吴任光、福建万家公司三明隆泰公司、黄建熙、福建盛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03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69960元,由黄辉负担100元,由黄勤春、张莉、王艺、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三明市隆泰活性钙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860元。公告费600元,由黄勤春、张莉、王艺、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三明市隆泰活性钙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黄勤春、张莉、王艺、吴任光、福建万家公司三明隆泰公司、黄建熙、福建盛和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本案债权人意见,其口头表示近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黄辉与被执行人黄勤春、张莉、王艺、吴任光、福建万家公司三明隆泰公司、黄建熙、福建盛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成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