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州奥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州奥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1073号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6层611室。法定代表人:黄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州奥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B-345室。法定代表人:王珊珊。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州奥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曲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绮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