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4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邹冬华、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冬华,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冬华,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法定代表人:周大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邹冬华与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赣1002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邹冬华工程款44798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多福二0一七年十日二十日书记员 饶绍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