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建伟、于高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伟,于高生,任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098号申请执行人高建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于高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振玲,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高建伟与被执行人于高生、任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