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才友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982号原告:张才友,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勇。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张才友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才友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才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