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余生宜、叶小静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生宜,叶小静,叶武烈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生宜,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静,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武烈(叶小静之父),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余生宜因与被上诉人叶小静、叶武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余生宜未在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不符合法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生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雯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