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恒源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恒源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191号原告: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德清,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府谷县恒源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孤山镇恒源循环经济示范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凯,任该公司经理。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恒源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03元,由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