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敬珊与西安高陵百岁宫康乐苑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珊,西安高陵百岁宫康乐苑老年公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683号原告:吴敬珊,居民。被告:西安高陵百岁宫康乐苑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马全军。原告吴敬珊与被告西安高陵百岁宫康乐苑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敬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敬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敬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690元减半收取345元(原告预交690元,退付其345元)。代理审判员 肖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