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安宁村岳怀埭6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渤,男,住天津市河西区,由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主要负责人:赵永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元,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军,男,该行职员。原审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炭黑路北。法定代表人:杨学犟。原审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F-7地块。法定代表人:杨学犟。原审被告:杨学犟,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原审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7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