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303章华与章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华,章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章华,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章惠强,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章华与被执行人你章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4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章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章华借款2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010元,由章惠强负担。上述费用已由章华预交,章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章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章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章惠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章华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惠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章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章惠强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亦无相关联的证券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章惠强名下座落于江阴市××村××室的房产,系轮侯查封,故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章惠强名下车牌号为苏B×××××、苏B×××××的车辆两台,但该车皆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章惠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惠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