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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国兴钢筋加工场与方富全、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国兴钢筋加工场,方富全,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2296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国兴钢筋加工场,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太秦公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3L02439861M。经营者:欧国兴,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赖文静、冯嘉颖,分别系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方富全,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19848910K。法定代表人:蔡立宗委托代理人:李国,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该司职员。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国兴钢筋加工场诉被告方富全、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国兴钢筋加工场以与被告方富全、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国兴钢筋加工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国兴钢筋加工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761元,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国兴钢筋加工场负担。审判员  骆华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