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张慧、周文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周文军,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周文军,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1号道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军。本院在执行张慧与周文军、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1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8522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