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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姜军、陈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军,陈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73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姜军,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晖,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吕吉祥、庄招姬与姜军、陈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0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庄招姬、吕吉祥负担30元,由姜军、陈晖负担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姜军、陈晖负担。因姜军、陈晖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本案债权人意见,其口头表示近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吕吉祥、庄招姬与被执行人姜军、陈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成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