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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前程、李淑平与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前程,李淑平,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前程,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执行人:李淑平,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娄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前程、李淑平与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已受理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602执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