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法院与金永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528号被执行人金永忠,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金永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东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