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杭锁亚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203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马富才。被执行人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南街39号。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被执行人杭锁亚,男,1972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孔珍心。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商)初字第476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4497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于2017年8月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区安慧东里XX号楼XX至XX层、X至X层(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号),于2017年9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杭锁亚名下上海市南京西路XXXX号XXXX、XXXX室,于2017年9月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在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在马鞍山佳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中杭(马鞍山)精密橡塑有限公司、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杭锁亚在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中杭(马鞍山)智能电网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赛亚特橡胶空气弹簧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于2017年9月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中杭投资有限公司、杭锁亚在南京市高淳县古柏远大金属制品厂、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于2017年9月2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杭锁亚在中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其他不动产及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上述查询结果,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商)初字第47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恒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