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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8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张得英、张东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张得英,张东,马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88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住所地:昌乐县城利民街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76842048N1-1。法定代表人隋修珍,行长。被告张得英。被告张东,系被告张得英之夫。被告马云天,朱汉卫生院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得英、张东、马云天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