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显连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刑初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显连,女,1965年10月15日生于云南省文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辩护人孙超,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检公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显连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青、代理检察员梁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显连及辩护人孙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显连与其侄子陈某3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又怀疑自己身体不适是因为陈某3下毒。2016年9月28日下午17时50分许,张显连持事先准备的砍柴刀在自家姜地里对途经的陈某3进行砍杀,陈某3被砍后逃离,张显连提刀追赶到陈某14海家院坝时,发现陈某3的儿子陈某1、女儿陈某2在院坝里玩耍,张显连又持砍柴刀对陈某1、陈某2进行砍杀,陈某1、陈某2被砍伤后四处逃避。陈某3之母杨某听见喊声后从家中出来,张显连随即又持砍柴刀将杨某头部、颈部、背部、手部等部位砍伤,致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系全身多发性损伤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致左肩胛骨峰端开放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所受损伤致右腰部一创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2所受损伤致左腰部一创评定为轻微伤;左小腿上段后侧所受损伤致左胫骨平台干骺端部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3所受损伤致右小腿下段后侧一创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显连患偏执型人格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作案工具蔑刀;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5、陈某4、陆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显连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被告人张显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张显连作案手段残忍,其中两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张显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的意见。被告人张显连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张显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显连与其侄子陈某3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又怀疑自己身体不适是因为陈某3下毒。2016年9月28日下午17时50分许,张显连持事先准备的蔑刀对途经自家姜地的陈某3进行砍杀,陈某3被砍后逃离,张显连提刀追赶,发现陈某3的儿子陈某1、女儿陈某2在陈某14海家院坝里玩耍,张显连又持刀砍杀陈某1、陈某2,陈某1、陈某2被砍伤后四处逃避。陈某3之母杨某听见喊声后从家中出来,张显连持刀砍杀杨某头部、颈部、背部、手部等部位,致杨某当场死亡。张显连作案后跳楼自杀未遂致腰部骨折,被亲属送往安龙县人民医院救治,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医院看守张显连,待其身体稍恢复后进行刑事拘留。案发后张显连亲属支付了被害人陈某1、陈某2二万余元的医疗费,并赔偿陈某3三万元丧葬费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系全身多发性损伤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致左肩胛骨峰端开放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所受损伤致右腰部一创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2所受损伤致左腰部一创评定为轻微伤;左小腿上段后侧所受损伤致左胫骨平台干骺端部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3所受损伤致右小腿下段后侧一创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显连患偏执型人格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张显连作案时使用的接有木柄的蔑刀一把。二、书证1、接处警察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证实2016年9月28日18时17分,安龙县公安局笃山镇派出所接王某报警,称张显连将杨某杀死后在家中自杀,现张显连已被送往安龙县人民医院抢救。刑侦大队立即安排侦查人员到安龙县人民医院了解张显连病情,经了解,张显连腰部摔伤后出现骨折,后大队安排专人对张显连进行看守。2016年9月29日立案侦查。2016年10月8日,张显连身体稍微恢复具备收押条件后,对张显连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显连生于1965年10月15日、被害人杨某生于1954年3月5日、陈某1生于2008年4月14日、陈某2生于2011年9月4日等身份信息。3、兴义市人民医院病历、入院许可证、出院记录、诊断报告:证实2016年9月28日22时49分,陈某1因左肩部、右腰部刀砍伤入院,2016年10月3日出院;2016年9月28日23时53分,陈某2因为左膝刀刺损伤、腹部损伤入院,2016年10月3日出院。三、证人证言1、王某证言:杨某是我的大嫂,张显连是我的二嫂,2016年9月28日下午6点过,我侄儿陈某3到我家那里叫他二叔陈某5,说陈某5的老婆张显连在陈某3家拿刀砍人。我就骑车一分钟左右到达我大哥家背后,遇到我侄儿陈某11、陈某7,他们喊我不要去我大哥家,张显连在下面拿刀乱砍。我将摩托车停在路边,看见张显连提着一把柴刀从我大哥家往马路这边走过来,刀口面有血。后看到张显连爬到她家养殖场的仓库顶上,她在房顶上的边上来回走,然后从她家仓库楼顶上跳下来,倒在她家门口,双手都是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2、陆某证言:2016年9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到我家地里看见陈某3也在他家地里割草。6点左右陈某3割好草顺大路离开,几分钟后我听到骂人的声音。陈某3的二娘张显连从她自家的姜地这边拿着一根类似木棒的东西在追打陈某3,边追边骂:“我今天就是要找你接毒(拼命的意思)。”陈某3好像受伤了,跛着脚往前面跑,一直追到陈某14海家院坝处时,恰好陈某14海家两个小孩和陈某3家两个小孩在院坝里玩。我看到张显连突然挥舞着刚才追打陈某3的类似木棒的东西朝陈某1打去,陈某1就往前面跑,张显连在后面追。陈某1的奶奶杨某可能是听到声音,从屋里出来到院坝处,陈某1跑过去抱着杨某。然后我看见张显连拿起手里的东西一直向杨某和她两个孙子身上挥舞。刚开始的时候杨某还在呼喊,喊着喊着就杨某就倒地了。张显连就提着手里的东西离开了。3、陈某6证言:我家有四兄弟,大哥是陈某15其,大嫂是杨某,二哥叫陈某5,二嫂叫张显连。2016年9月28日下午6点半左右,我妻子王某打电话告诉我大嫂杨某被二嫂张显连杀死了。我到我大哥家看到有人将我大哥家孙子陈某2、陈某1抱上救护车,我大嫂杨某躺在门口不动了。最近一段时间张显连有点不正常,遇到我们也不说话,脸色有点发紫。4、卢某证言:2016年9月28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陆某一起到地里砍苞谷叶,大约半个小时后,陆某说:“你快看张显连追她侄儿陈某3做什么。”我就顺着看过去,看到张显连手里拿有一根木棒接的刀在追陈某3,陈某3在他家院坝里转了一圈,之后就从他家房子后面跑掉了。张显连见追不上陈某3,就拿着刀返回陈某3家,用刀砍在陈某3家院坝玩耍的小孩,分别是陈某3家两个小孩和陈某14海家两个小孩。我看到张显连用刀砍在陈某3家大儿子背上,这时杨某跑出来护她家四个孙子,张显连追到杨某用刀砍杨某头部。杨某用手抱着头不停地跑,边跑边喊救命,之后张显连追着杨某跑到猪圈边转角处,就听不到声音了。张显连拿着刀往杨某家外面走,之后不知道去哪里了。5、陈某7证言:2016年9月28日下午6点左右,我走到陈某14海家附近时,听见他家院坝有响动,我就走下去看有什么事情。我走到院坝里,看见我伯娘杨某坐在院坝空地上,身上到处是血,头上、脸上、耳根处有伤口,我问她怎么了,她没有回答我,只是在哼。接着我二伯娘张显连提着一把连接有木柄的砍刀出从杨某家里出来从我背后离开院坝,嘴里还说:“我一条命换他家几条命。”当时我就意识到是张显连砍伤了杨某。我看见张显连走后,我准备扶杨某去医治,但张显连又回来了,我因为害怕,站到旁边慢慢往外面走,准备去叫人,我回头看到张显连又继续用刀砍坐在地上的杨某。我就跑了。6、陈某8证言:2016年9月28日下午6点过,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二嫂张显连把大嫂杨某砍死了。我到杨某家看到杨某仰躺在她家大门口,有只手掌有伤口,满手都是血,不会动了。陈某1站在院坝里,肩膀是用白包扎起的。陈某3在院坝里哭,走路是破的,小腿和手臂有伤。听说陈某2也受伤了。大约两个月前的一天,张显连家猪圈门上挂的广告牌不知道为什么掉地上了,张显连就在她家猪圈边乱骂,陈某15其好像喝酒了就和张显连吵了起来。平时她们两家没有矛盾。7、陈某5证言:张显连是我的妻子,杨某是我大嫂。我家离杨某有相距400米左右,但我家养猪场和杨某家只有几米距离。我家和杨某家主要有两个矛盾,一是2012年,我家同杨某家大儿子买了一块土地修猪圈,我大哥陈某15其有一次喝酒骂我,说要把我家猪圈和房子撬了,我们大吵了一架;二是2016年古历6月24日,我家猪圈门边钉一块塑料泡沫的猪饲料广告牌不知道什么原因掉地上了,张显连就骂,陈某15其听见后叫我妻子不要骂。2016年9月28日下午我和张显连在猪圈干活,张显连让我先回家做饭,我就从猪圈回家了。我回家20分钟左右,我侄儿陈某3到我家说张显连拿刀砍他,我看到陈某3左小腿有一处伤。我就去猪圈看是怎么回事,到距离猪圈有20多米的水泥边路,看见陈某3和两个孩子在那里,大的男孩左肩有一处伤口,小女孩左脚小腿有一处伤口。我到猪圈看到杨某仰躺在她家院坝里,后颈部在出血,地上已淌了30公分左右的一滩血。我喊她,她没有反应,还有点气息。我在现场没有看到张显连。我听见我家猪圈房子那边传来“噗”的一声,我跑过去看到张显连已经倒在我家猪圈房子后面的地上。我估计张显连是从我家猪圈房子上跳下来的,我喊她,她没有反应。这时王某和陈某6到了,就打了120和报警电话。医生到后给杨某检查,已死亡。张显连还有呼吸,就送到医院抢救了。我家猪圈房子里有一把砍柴刀,有20多公分长,没有刀尖,刀身是长方形的那些柴刀。案发近几天我家养猪场死了两头小猪,都是拉肚子病死的。8、陈某9证言:杨某是我大嫂,张显连是我二嫂。2016年9月28日下午五六点,我听到我大哥的儿子陈某3喊我二哥陈某5,说是我二嫂张显连拿刀砍他。后来我听说张显连把我大嫂杨某杀死,还把两个娃娃杀伤了。张显连和杨某家没有什么矛盾,只是前段杨某家整猪圈,猪圈那里有块牌子掉了,张显连就骂我大哥家。9、陈某10证言:我是治保主任。2016年9月28日笃山派出所告诉我说我们村坡头组有人打架,让我赶紧去看一下。我到现场后有十多个人在张显连家门口的路上,陈某1和陈某2是有几个亲戚抱着的,陈某1背上出血,背上有刀伤;陈某2的脚上背上也有刀伤,出了不少血。120到了就把陈某1、陈某2送上救护车。我们和医生到杨某家,看到杨某躺在院坝里,医生看还有气,就给她上氧气,刚上好就发现断气了。我们又去找张显连,她倒在她家背后的包谷地里,我们就把她抬上救护车送医院了。听说事发前一个星期左右,张显连家养殖场旁边有个牌子掉了,张显连认为是杨某家故意整掉的,因为这个事情张显连和杨某吵了一架。两家的老房子隔有两三百米,但是张显连家新房子挨着杨某家房子的。10、陈某4证言:我父亲是陈某14海。2016年9月28日6点过,我和堂弟陈某1、堂妹陈某2、我弟陈某16在我家院坝里玩,我看到我幺叔陈某3从我家门口的地头跑过来,我二太(姓张)拿起一把连刀把约2尺多长的柴刀在后面追,我幺叔被追后跑到马路上面,我二太追不到,就用长刀砍了陈某2的左小腿一刀,又用刀砍了陈某1的肩膀一刀。陈某1被砍后就往他家那边跑,我二太就去追陈某1,追到后又用柴刀砍了陈某1一刀。在我二太追陈某1时,我太从他家水井边走过来,我见后就抱起陈某2喊我太说陈某2的脚被二太砍出血了,我太当时没有说话。我二太砍完陈某1后看到我太又用柴刀将我太砍倒在地上。我二太拿的是一把柴刀,刀长约六至七寸,木刀把有二尺多长。11、陈某11证言:2016年9月28日下午大约6点左右,我听见外面有人吵闹,就从家里出来,看见二伯娘在陈某14海家院子里面骂“我杀你家几个,我一个人也值了。”边骂的时候还拿一把接木棒的砍柴刀追着陈某3的姑娘陈某2砍,砍到陈某2的左脚膝关节下面点的小腿上,当时就把陈某2砍倒在地上了。接着二伯娘又提起刀砍了陈某3的儿子陈某1背上一刀,陈某1就往陈某15其家方向跑,刚下楼梯就被二伯娘追上以后又砍了背上一刀,陈某1就倒地了。然后二伯娘就到我大伯娘家去了,只听见杨某说了句:“你要死安?”过了两三分钟我就看到二伯娘提刀回她家了,她在她家门口遇到我二伯陈某5,他就问二伯娘要搞哪样,还去抢二伯娘手里面的砍刀,二伯娘没有让他把刀抢走,提起刀就进屋了,二伯娘进屋以后上了楼顶,还坐在楼顶边上坐起,后来听见咚的一声,我就和寨邻一起去杨某家看,杨某倒在她家院子里,没过两分钟就断气了,旁边的陈某2和陈某1也被扶起来了。我们到二伯陈某5家房子后面的地里找到二伯娘,当时她已经晕了。二伯娘用来砍人的刀是铁的柴刀,刀身是黑色的,大约有30厘米左右长,10厘米左右宽,下面还接起一根大约60厘米的黄色木棍。12、刘某1证言:2016年农历5月,张显连找我算命,她说她头痛,心里特别烦,在医院看不好,就让我帮她看一下,我告诉她撞到煤山(挖煤死的人),今年犯凶杀,有人要害她。让她回去烧三张钱纸,三炷香,端起从屋里出来走七走,泼点水饭就可以化解。13、陈某12证言:我是张显连的儿子。我听我幺娘说过,有一次,她们几个在聊天,我母亲过来,她们就没有继续谈论了,我母亲就以为大家在说她,就和我幺娘发生口角争执。我父亲常在外做点小生意和务工,有时候回来晚了,我母亲就会乱怀疑。今年七月底八月初,我家喂养的多头猪出现后脚关节肿大,我母亲就怀疑有人用棒子打的。我看了告诉她这是链球菌感染,她不信。她比较迷信,今天表现得比较严重,主要是因为三四月份的时候她头痛,到医院医治没有效果,后来她去找了一个算命的算,对方说我母亲撞到鬼了。14、李某证言:我和张显连关在同一个监室。她性格比较固执和偏激,还有点迷信,多疑。她多次和我说过她杀死的这家人亲戚很可能会害她。15、刘某2证言:我和张显连关在同一个监室。她和我们谈到她的案子的时候,总是说别人要害她,她才这样做,她不觉得自己有什么错。她说有人从她家门口过,她家猪就病了。疑心病很重,固执偏激。16、陈某17、朱某2证言:张显连对亲戚、寨邻都比较尊重,能主动与人打招呼。没有发现与平常人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很正常的。17、陈某13证言:张显连平时和寨邻关系不是很好,有人去她家地里方便她都会乱骂得很难听。平时谈话没有什么不同。她怀疑有人要害她,要毒她家猪,还跑去猪圈住得有一个多月,疑心很重。18、朱某1证言:张显连遇到寨邻能主动交谈,没有与正常人有什么区别。讲话很有条理,没有发现无故傻笑或者哭的情况,也不会乱发脾气,只是有点要强。张显连和寨子里陈某13家因为一点口角,就冲到陈某13家去把人家窗子砸了。她没有自伤、自杀、经常发呆、孤僻的表现。19、陈某5证言:我和张显连结婚几十年了。她没有自言自语,问东某、交谈困难的问题。她有点多疑,我外出务工的时候回来晚了,她就不断地打电话给我,怀疑这样那样的。其他的都很正常。四、被害人陈述1、陈某3证言:案发前两个多月的一天,我二娘张某对我母亲杨某说我家人买东西回来没有分她吃,因此就和我母亲争执了几句。还有一次我二叔家门上的牌子被风吹掉了,我二娘骂,我父亲回了几句。好几年前二娘家修猪圈和我家有过争执,但是后来讲好了的。2016年9月28日我在山上割草遇到张显连在地里扯草,她问我草好割不,我说不好割。我转身走了两三米就听见我身后“呼”的一声,有样东西打在我的小腿上,我转身去看,见我二娘拿有一把弯刀(把手是木的,有80厘米左右长)在我后面朝我身上砍。我躲开了,左边手臂被划了一长条口,之后又用刀砍我右边大腿的时候,我拿背篼来挡,没有砍到。我就跑到我二叔陈某5了,陈某5刀上从他家出来朝我被打的地方跑过去看,我就躲在陈某5家。半个小时左右我听说我母亲杨某被砍倒在地了,我跑到我家门口看见我母亲被砍睡在地上,已经没有呼吸了,我儿子和女儿被砍伤。2、陈某1证言:2016年9月28日下午5点过钟,我和妹妹陈某2在家门口玩,我太杨某在屋里面。我二太张显连提着一把刀从坎脚走上来,突然就用刀砍我,又砍我妹妹。我就往屋里跑,我妹妹往隔壁跑。我太杨某从屋里出来看到张显连拿刀追我,就跑上来阻拦。我跑到我太身边,二太就用刀砍我太,我看见我太手和头被砍伤,我太就喊我赶紧跑去屋里躲。我在屋里躲了一会出来看到我太倒在门口流了好多血,我二太把刀丢在竹林边,从养猪场的楼上跳下来。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显连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农历6月20日,有人撕坏我家围在猪圈上的饲料广告牌,我就在猪圈旁边骂人。我大哥陈某15其就出来接话,我大嫂杨某和陈某3也出来搭话。他们乱骂我绝种,因为我没有男孙子,所以我很气。这天之后,我家陆续死了几头猪,我怕别人害我家猪,就去猪圈睡了一段时间,同时用一尺来长木棒接在刀上,带着用来防贼。案发当天早上,我发现陈某3从我家门口经过三趟,到了下午我想呕吐,我觉得是陈某3下毒害我。下午吃完晚饭我看到陈某3在地里割草,我就想去找他“绝毒”(整死他的意思)。我背着背篼带着刀到离陈某3不远的地方等他,他背着草过来我什么也没说先用刀背朝他脚上砍去,然后又用刀口砍,陈某3被砍后丢下背篼就跑,我就追到陈某3家房子里,我找不到陈某3,看到陈某3家两个娃娃和陈某14海家两个娃娃在院坝里玩,我砍了陈某3家两个娃娃一个两刀。我大嫂杨某就从屋里出来吼,我就提刀朝杨某身上砍去,我记得砍的是她的上半身,有脑壳、肩膀、背脊这些,杨某一直用手挡,可能还砍到她的手。一直砍到杨某不动的时候,我提起刀离开了直接回来家,爬到平房顶上,把刀甩了之后就直接从房顶上跳下去了。我杀死杨某时用的是一把篾刀,用木棒接上作为刀柄,刀尖是平的,平时我们用来砍竹子打背篼、砍柴用。六、鉴定意见1、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陈某3所受损伤致左上臂中段外侧、右大腿中上段后侧皮肤挫擦伤未达轻微伤;右小腿下段后侧一创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致左肩背部创口、右腰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符合锐器致伤的特点;所受损伤致左肩胛骨肩峰端开放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所受损伤致右腰部一创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2所受损伤致左腰部及左小腿上段后侧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符合锐器致伤的特点;所受损伤致腰部一创评定为轻微伤;左小腿上段后侧所受损伤致左胫骨平台干骺端不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杨某头顶部见4.1cm×0.3cm斜形创口,创缘不齐,创角钝,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形成,深达皮下,左顶部见5cm×0.2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颅骨外板探见砍痕,左颞部见3.5cm×0.2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口锐,颅骨外板探见砍痕,该创下方见2.5cm×0.2cm斜形创口,创缘不齐,创角钝,深达皮下,顶枕部见6.5cm×1.5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颅骨外板探见骨折,左颞顶部见5cm×1.5cm皮瓣形成,边缘不齐,方向由上向下,左耳廓下端见3.5cm×0.1cm×0.25cm缺失,右枕部见8.5cm×1.5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深达颅骨,左耳后见7.5cm×1.2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深达下颌骨,该创后方有10.5cm×2.0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深达颅骨,后枕部见11cm×3.5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深达颅骨,右枕部见4cm×0.4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深达皮下。右眼外侧1cm处至右耳廓见13cm×3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颈前见2cm×1cm皮下出血,中间有0.3cm×0.1cm皮肤擦伤,左颈部见8cm×0.5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胸腹部右第八肋间见1.5cm×1cm皮下出血,中间有0.5cm×0.1cm皮肤擦伤,左季肋区见2cm×0.2cm皮肤擦伤。左肩胛上方内侧见2.5cm×0.1cm皮肤擦伤,左肩胛处见8cm×2.4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内侧创角锐,外侧创角钝,深达肩胛骨,该创外侧见6.5cm×2.8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上端见0.8cm×0.2cm皮瓣形成,右肩处至右肩胛旁线处依次检见1cm×0.3cm皮肤擦伤、3.5cm×1.3cm、6cm×1.2cm、8cm×1.5cm斜形创口,均创缘锐,深达皮下,右肩胛下角处见6.5cm×0.7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外下角钝,内上创角锐,内侧创角处延伸有0.8cm×0.1cm皮肤划伤,右肩胛内侧见6.5cm×0.4cm皮肤擦伤,伴表皮剥脱。左上臂上段外侧见6.5cm×1.3cm横形创口,外侧创口锐,内侧创口钝,深达肱骨,左上臂中上段外侧见1.5cm×0.2cm皮肤擦伤,伴表皮剥脱,左前臂上段外侧见1.5cm×0.2cm横形创口,深达皮下,2.5cm×0.3cm皮肤擦伤,伴表皮剥脱,左前臂下段内后侧见11cm×1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深达尺骨,左无名指第一指节外侧见1.3cm×0.4cm皮瓣形成,左小指第一指节外侧见0.6cm×0.2cm皮肤擦伤,右前臂下段前侧见3cm×1cm皮瓣形成,右食指与中指间见长10cm,深2cm创口,背侧至二、三掌骨中段,掌侧至腕骨远端,探查见右拇、食指屈肌腱离断。经解剖检验,左顶部颅骨外板见3.9cm斜形骨折,左颞部颅骨外板见3.3cm斜形骨折,左枕部颅骨外板骨折,见4cm×2cm骨折碎片,探查颅底见枕部延伸至左颅后窝有一条长9cm骨折线,右颅后窝见1.5cm×1cm骨折。右第八肋间见3cm×2cm肌间出血,右第七至第十一肋骨骨折,右侧腹腔内有约50ml血性液体,肝脏肿大,可见囊肿形成,肝右叶有3cm×2.5cm空洞型破口、1.0cm×0.2cm破口,脾隔面下缘见1cm×1cm囊肿,右肾见多发性囊肿。死者杨某所受损伤部位主要为头面部、颈部、躯干及双上肢,头部部分创口深达颅骨,形成砍痕或骨折碎片,躯干及双上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部分创口伴皮瓣形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致伤的特点特征;左颞顶部皮瓣形成,边缘不齐,头顶部创口创腔中有组织间桥,对应位置头皮下出血,符合钝器致伤的特征;左肩胛处8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内侧创角锐,外侧创角钝,右肩胛下角处6.5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外下创角钝,内上创角锐,左上臂上段外侧创口,创缘整齐,外下创角钝,所受损伤符合单刃锐器致伤的特点特征。杨某全身多发性损伤,头部皮肤多发性创伤伴颅骨骨折,脑组织未见明显挫伤出血,左颈内动脉、左颈外静脉完全横断,右第七至第十一肋骨骨折,骨折对应位置肝右叶破裂,右胸腔积血约50ml,系全身多发性损伤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3、生物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张显连左手掌侧可疑斑迹上的DNA分型为张显连所留;张显连右手食指指甲上的DNA分型为被害人杨某所留;杨某左手拇指、食指、中指,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上的DNA分型为杨某所留;现场院坝内1号标识处血泊、2号标记处血泊、3号标识处休闲鞋鞋帮上滴落状疑似血迹、现场院坝内5号标识处滴落状疑似血迹、7号标识处血泊、现场石梯上8号标识处滴落状疑似血迹、现场11号标识处滴落状疑似血迹、现场堂屋13号标识处滴落状疑似血迹、14号标识处滴落状疑似血迹、现场15号标识处滴落状疑似血迹、现场堂屋南侧卧室19号标识处滴落疑似血迹、现场陈某5家南侧空地里木把刀刀柄、刀刃、杨某长裤右大腿处斑迹、杨某长裤右鞋鞋帮上斑迹上的DNA分型为杨某所留;现场21号标识处棕色外套上疑似血迹上的DNA分型为被害人陈某1所留;张显连左鞋、右鞋边缘可疑斑迹上的DNA分型为被害人陈某2所留;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杨某血样是被害人陈某3血样的生物学母亲。4、物证鉴定书:经对被害人杨某肝脏组织、胃及胃内容物作常规毒化检验,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有机氯、菊酯类农药。5、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显连患偏执型人格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七、勘验、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安龙县笃山镇龙井村坡头组杨某家,有通村水泥路相隔,南侧为陈某5家和养猪场。中心现场位于杨某家西侧的院坝内,该院坝北端为牛圈,南端为厨房和过道,院坝为1840cm×775cm范围的水泥地面,在该院坝距东墙74cm,距北墙1002cm处有150cm×248cm范围的滴落、擦拭状血泊,标记为1号;在距东墙71cm,距北墙916cm处有187cm×120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2号;在距东墙85cm,距北墙731cm处有一长21.5cm棕色五角星状漏孔花纹休闲左鞋,鞋帮上有12cm×7.5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3号;在距东墙60cm,距北墙576cm处有190cm×140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4号;在距东墙137cm,距北墙389cm处有310cm×230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5号;在距东墙87cm,距北墙197cm处有女尸,标记为6号,该尸体头朝东北、脚朝西南,呈仰躺状,右手外展,上身外穿灰色花外衣,内穿白底黑花T恤,下身穿黑色长裤,右脚穿黑色布鞋白袜子,左脚无鞋穿白袜子,左鞋距东墙102cm,距北303cm。在该尸体下距东墙192cm的石梯上有90cm×70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8号。距北墙208cm地面有110cm×45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9号;距北墙87cm地面有一菜刀,全长38cm,宽14cm,标记为10号;距北墙154cm地面有115cm×30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11号;距北墙154cm地面有一捆烟叶。在杨某家砖瓦结构房屋的堂屋距东墙518cm,距北墙163cm的地面有140cm×110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12号;在堂屋距东墙343cm,距北墙145cm的地面有110cm×100cm范围的滴落状,标记为13号;在堂屋距东墙312cm,距北墙299cm的地面有50cm×40cm范围的滴落状,标记为14号;在堂屋距东墙224cm,距北墙89cm的地面有160cm×45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15号;在堂屋的东墙下摆放有一堆烟叶,在南墙下摆放有一堆烟叶,在距东墙373cm,距北墙135cm处有一捆解散的烟叶,在堂屋北墙开有一门,呈开启状,通向东北间卧室。在杨某家砖瓦结构房屋东北间卧室内距东墙141cm,距北墙215cm的地面有50cm×20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16号;在东北间卧室内距东墙190cm,距北墙157cm的地面有40cm×22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17号;在西墙下摆放有一木架床。在杨某家砖瓦结构房屋的堂屋南墙开有一门,呈开启状,可通向杨某家砖混结构房屋的西北间卧室,进入该卧室,在该卧室距东墙146cm,距北墙61cm的地面有30cm×8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18号;在该卧室距东墙191cm,距北墙162cm的地面有44cm×11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19号;在该卧室北墙下摆放有一衣柜,在东墙下摆放有一床,在西墙上开有一门,呈开启状,通过该门可通院坝。在院坝内距东墙641cm,距北墙174cm处地面有一直径为26cm的蓝色帽子,标记为20号;在院坝内距东墙684cm,距北墙1517cm停放有一白色二轮摩托车,在该摩托车踏板上有一棕色外套,在该外套上有20cm×14cm范围的血迹,在外套帽子上三处创口分别为4cm、3.5cm、2.5cm,背部有两处创口分别为5cm、4cm,标记为21号。在杨某家通往陈某5家有一宽446cm东西走向的水泥路面,在该路面上北距杨某家墙根278cm,东距陈某5家1940cm处有一滴直径为1.5cm的血迹,方向由东向西,标记为22号;在该路面北距路边沿113cm,东距通村公路边沿1445cm处有一滴直径为1.5cm的血迹,方向由东向西,标记为23号;在该路面上北距路边沿67cm,东距通村公路边沿1194cm处有一直径为1.5cm的血迹,方向由东向西,标记为24号。在通村公路的西侧路坎上,西距杨某家墙根2122cm,南距陈某5家墙根445cm处有53cm×5cm范围的血迹,标记为25号。在陈某5家南侧1452cm的空地里有一木把刀,全长65.5cm,刀长32cm,刀宽7.3cm,刀面和木刀把上粘附有血迹。2、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显连辨认其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17时许拿蔑刀的地点位于安龙县笃山镇龙井村上龙井组自家猪圈里,用蔑刀追砍陈某3的地点位于安龙县笃山镇龙井村上龙井组一菜地处,砍陈某3家两个小孩的地点位于陈某14海家院坝里,砍杨某的地点位于杨某家院坝里。上列证据,均系公安机关合法收集,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庭审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收条及医疗收费票据,证实张显连亲属支付了被害人陈某1、陈某2二万余元的医疗费,并赔偿陈某3三万元丧葬费用,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显连因琐事持刀砍杀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显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被害人并无过错,其中受轻伤的两名被害人尚系未成年人,张显连持刀多次砍杀被害人杨某致其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考虑张显连患偏执型人格障碍,其作案后自杀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张显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人所提“张显连作案手段残忍,其中两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张显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显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篾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昌泽审判员 刘远益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