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会彬与姜琦、刘石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彬,姜琦,刘石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351号原告:张会彬,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姜琦,男,2001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姜友臣,男,1976年9月13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王立红,女,1975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石月,男,2003年7月29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军,男,1974年6月24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潘秀梅,女,1975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彬诉被告姜琦、刘石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