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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会彬与姜琦、刘石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彬,姜琦,刘石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351号原告:张会彬,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姜琦,男,2001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姜友臣,男,1976年9月13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王立红,女,1975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石月,男,2003年7月29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军,男,1974年6月24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潘秀梅,女,1975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彬诉被告姜琦、刘石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