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静涛与贾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7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崔静涛,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东墟乡陈村建设路**号,身份证号码:1306371973********。被申请人:贾永琪,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东墟乡南田人民街**号,身份证号码:1306371984********。解除保全申请人崔静涛与被申请人贾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冀0637民初7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贾永琪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崔静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崔静涛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贾永琪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解除申请人崔静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