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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振洋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5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洋,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王华男,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洋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洋及及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王华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2日晚,被告人王振洋与微信网友李某某(女,19岁)相约一同吃夜宵,至次日凌晨2时许因王振洋酒醉,李某某将其带回自己暂住的本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如家酒店”533房间内休息,后被告人王振洋不顾被害人李某某激烈反抗及呼救,采用辱骂、殴打、按住手脚、撕扯衣物等暴力方法,强行两次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嗣后,被害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王振洋被接报赶至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振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门急诊自费病历卡,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接警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振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振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张 弘人民陪审员  陈嘉新人民陪审员  俞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