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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6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开丰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丰,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6852号原告:黄开丰,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辉,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丰与被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丰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开丰负担。审判员  周泉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