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双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王双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339号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2000061801。法定代表人:褚良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贞,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双红,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长兴县。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双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双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慧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