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靳桂珍、盖美如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桂珍,盖美如,盖某,德州鑫星衡器有限公司,山东朗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146号申请人:靳桂珍,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盖美如,女,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盖某。法定代理人:靳桂珍,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德州鑫星衡器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宁津县西外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连强被申请人:山东朗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庄申请人靳桂珍、盖美如、盖某与被申请人德州鑫星衡器有限公司、山东朗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德州鑫星衡器有限公司、山东朗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95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