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记溧与刘高、谭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记溧,刘高,谭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476号原告胡记溧,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特别授权代理人尹娟,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高,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牛马司煤矿二工区。被告谭艳梅,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牛马司煤矿二工区。系被告刘高之妻。原告胡记溧诉被告刘高、谭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胡记溧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记溧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记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胡记溧承担。审 判 长 唐 胜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李德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